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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生律師,14億人奉我為法神! 第146章 立法精神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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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他在所有人的注視下,當庭構建起一個簡單到小學生都能聽懂的數學模型。

“一個毒販,花了十萬購買製毒原料,最終賣出毒品獲利五十萬,後被抓獲,五十萬毒資全部被依法沒收。請問周大律師,他購買原料的那十萬,是他的經營成本,還是他的犯罪成本?”

法庭內,有人沒忍住,發出了低低的笑聲。

這笑聲,比任何判決都更讓周明難堪。

“同理!”

張偉的聲音陡然拔高,如洪鐘大呂,震耳發聵!

“博愛醫院支付的巨額賠償,不是經營虧損!而是它犯罪行為所必須付出的代價!是它的——犯罪成本!”

“根據《最高法單位犯罪工作紀要》第七條的明確規定,判斷利益歸屬,看的從來都不是最終結果,而是犯罪活動本身,是否‘旨在’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!”

“至於最終是否真的獲利,是否因為東窗事發而血本無歸,根本不影響定罪!”

“用犯罪的成本,來否定犯罪的意圖!”

“周大律師,你的辯護,是在侮辱法律的尊嚴,還是在侮辱在場所有人的智商?!”

周明的臉,瞬間漲成了豬肝色。

他感覺自己的大腦,被張偉的邏輯模型徹底碾碎。

他最引以為傲的釜底抽薪之計,被張偉用一個“犯罪成本”的理論,輕鬆破解,還被當眾羞辱!

但他還有最後一道防線!

一道由《刑法》本身構築的,絕對無法逾越的天塹!

周明祭出了他最後的,也是最強的程式殺招!

他的內心在狂吼。

張偉,你再強,還能對抗國家根本**不成?!

這是法律的明文規定!

這是絕對的、不可動搖的鐵則!

他猛地站起身,聲音帶著一種近乎絕望的嘶吼。

“審判長!我抗議!公訴人和張偉律師,在篡改刑法!”

他猛地翻開手中的刑法典,指著其中一頁,像是溺水者抓住了唯一的救生圈。

“請翻開《刑法》第135條,重大責任事故罪!”

“法條清清楚楚地寫著,犯罪主體是‘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’!”

“從立法至今,包括2024年的最新修正案,從未增設單位可以構成本罪的條款!”

周明用儘全身力氣,發出最後的怒吼。

“罪刑法定!這是刑法的基本原則!你們憑什麼給一個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主體的單位,強加罪名?!”

這一擊,石破天驚!

審判長的眉頭也緊緊皺起。

這確實是現行刑法的一個明確規定。

從法條文義上看,周明的辯護,無懈可擊。

旁聽席上,一些資深律師也微微點頭,神色凝重。

這個程式壁壘,太堅固了。

張偉,似乎真的走進了死衚衕。

然而,張偉的臉上,卻露出了一絲近乎殘忍的微笑。

終於來了。

周明,你終於走到了我為你準備的,最終的刑場。

你以為的銅牆鐵壁,不過是你墳墓的最後一塊墓碑。

你以為的法律漏洞,正是我要用來埋葬你的地方!

“周大律師,你終於問到了點子上。”

張偉的聲音平靜,卻帶著一種洞穿一切的寒意。

他緩緩走向法庭中央的電子證據屏。

他沒有直接反駁,而是當著所有人的麵,構建了一個讓整個法律界都為之顫抖的,三階邏輯絕殺!

“第一階:罪名穿透!”

“醫院的確不能直接構成第135條之罪。但是!”

他的話鋒陡然一轉。

“醫院通過虛假廣告,已經觸犯了《刑法》第222條的單位犯罪!並用這個犯罪行為,誘騙患者簽訂了一份從根子上就存在欺詐的醫療合同!”

他示意書記員,將那份沾滿鮮血的知情同意書,投射到大螢幕上!

“請看證據p350,在這份決定患者生死的知情同意書上,主刀醫生的簽名欄,寫的依然是——‘哈佛博士林雅’!”

“正是這個單位犯罪行為(虛假廣告),直接導致了後續個人犯罪行為(重大責任事故)的發生!”

“這是一個源頭,一個開端!後續的一切悲劇,都由這個單位犯罪引發!這就是刑法理論上,最典型的牽連犯!我們完全有理由,以主罪(虛假廣告罪)的單位犯罪性質,來穿透評價後續的關聯犯罪!”

“第二階:共犯理論!”

張偉舉起第二根手指,眼神愈發冰冷。

“退一萬步講,即便我們隻追究直接責任人。那麼,是誰,為林雅和王德福的個人犯罪,提供了係統性的支援、平台和土壤?”

他指向大螢幕上另一份檔案——醫院內部的績效考覈與手術排班表!

“請看證據p355!醫院的管理層,為林雅的‘專家b套餐’,下達了強製性的、不切實際的業績指標!”

“為個人犯罪提供平台、製定kpi、並分享其帶來的巨額收益,根據《刑法》第二十五條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,這難道不是最典型的,單位與個人的共同犯罪嗎?!”

法庭內的氣氛,已經凝固到了極致。

所有人都被張偉這層層遞進、環環相扣的恐怖邏輯所震撼!

“第三階:立法精神!”

張偉的目光掃過全場,最後,他示意書記員,將一張網頁截圖,清晰地投射到所有人的眼前!

那金色的國徽之下,赫然是全國人大官網的頁麵!

頁麵上的標題,如同一道驚雷,炸響在周明的腦海裡——《中*****國刑法修正案(十三)(草案)》!

“請各位看清楚!就在上個月,2025年3月,向全社會公佈的《刑法修正案(十三)草案》中,已經明確提出:‘在安全生產、公共衛生等領域,發生重大責任事故,造成嚴重後果的,對單位判處罰金,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追究刑事責任’!”

張偉的聲音,如同洪鐘大呂,震徹全場!

“周大律師!你還在抱著陳舊的法條,做著最後的掙紮!”

“而我們的立法,我們的司法,早已走在了回應人民呼聲、追求時代正義的路上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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