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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生律師,14億人奉我為法神! 第171章 您的法律,是體育老師教的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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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張偉的目光掃過第二組證據。

“關於被害人李立春的詢問筆錄,同樣是廢紙一張!”

“程式倒置,法律何在?!”張偉的聲音陡然拔高,語氣淩厲,“筆錄的形成時間是去年7月17日,那是治安案件階段!而本案的刑事立案時間,是8月7日!”

“根據《刑事訴訟法》第五十四條規定,行政程式中收集的言詞證據,必須在刑事立案後重新收集、固定!請問公訴人,你們做到了嗎?!”

王建的臉色更白了。

“啪!”

有記者激動的拍了一下大腿,引來周圍人的側目。

“絕了!行政證據不能直接用作刑事證據,這是最基本的法條啊!檢方怎麼會犯這種錯誤?”一名戴著眼鏡的法學博士生,喃喃自語,臉色震驚。

“這是要動搖整個司法係統慣例的節奏啊!”

劉全德的心裡也泛起了嘀咕。

李立春的詢問筆錄確實形成於治安階段,而本案是刑事案件。

刑事證據有其特殊性和嚴格的合法性要求,行政程式中收集的證據要轉化為刑事證據,必須刑事立案後重新收集、固定。

這一點他前幾次也沒注意到。

張偉抓住了這個關鍵點,這確實是個硬傷。

他看向王建,對方的窘迫顯而易見。

張偉繼續說道:“其二,陳述嚴重失實!第一次說錢在揹包夾層,第二次又改口說在錢包裡。如此關鍵的細節都自相矛盾,其證言的真實性,何在?!”

陳強聽到這裡,眼眶一紅,終於忍不住低聲抽泣起來。

所有的委屈、憤怒、不甘,在這一刻得到了宣泄。張偉說的,正是他被審訊時,反複強調,卻無人理會的事實。

張偉的視線掃過第三份證據。

“至於這份辨認筆錄,更是荒謬!”

“時空錯位!辨認在8月3日進行,比刑事立案還早了4天!連案子都還沒立,請問你們辨認的是什麼?是未來的犯罪嫌疑人嗎?!”

王建感覺脊背發涼,冷汗已經浸濕了襯衣。

辨認筆錄的問題,他心裡一直清楚,可這種程式上的瑕疵,在以往的庭審中,法官都會“通融”過去。

可現在,張偉卻像個最嚴苛的法條機器,要把每一個螺絲都擰緊,不給他留絲毫縫隙!

“未卜先知啊這是!”

“哈哈哈,未來犯罪嫌疑人,神邏輯!”

旁聽席上傳來陣陣壓抑的笑聲和竊竊私語。記者們更是興奮得紅了臉,這簡直是庭審教科書式的打臉現場。

張偉補充道:“這是明顯的程式瑕疵!”

“根據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》第二百五十三條,要求辨認時必須有見證人在場。請問公訴人,除了你們自己人,見證人在哪裡?!”

他指向第四份證據,案發現場照片。

“這份照片,來源不明!沒有提取人,沒有時間地點記錄,更沒有附帶《提取筆錄》!原始儲存介質呢?在哪裡?誰能保證這張照片沒有經過後期剪輯、篡改?!”

王建的嘴唇顫抖了幾下。

這種照片,確實是他們偵查取證的“灰色地帶”,方便辦案,但一旦被較真,就毫無合法性可言。

這小子,真是往死裡打啊!他額頭上豆大的汗珠滾落下來。

“這證據也太粗糙了吧!”

“天呐,我以為隻有電視劇裡纔敢這麼演!”

“這是完全沒有證據鏈啊,全是漏洞!”旁聽席上的議論聲越來越大,直播間彈幕更是鋪天蓋地。

劉全德的眉頭擰成了一個疙瘩。

而現場照片沒有提取筆錄和原始介質,更是無法保證其真實性。

張偉每一點都點在要害上,讓檢方根本無從辯駁。

他拿起水杯,喝了一大口水,試圖掩飾內心的波瀾。

最後,張偉的目光落在了那遝厚厚的“情況說明”上。

他的嘴角,勾起一抹極儘嘲諷的冷笑。

“至於這十二份所謂的‘情況說明’,在我看來,更像是十二份‘責任推諉書’和‘法律認知錯誤報告’!”

“《延遲立案說明》稱需要覈查前科,可我的當事人清清白白,從未有過任何犯罪記錄,這一點早已證實!你們到底在覈查什麼?!”

“《合法性說明》更是可笑!竟然將輔警單獨訊問,辯解為‘見證性質’!這是公然混淆偵查主體與見證人的法律職能!請問公訴人,您的法律,是體育老師教的嗎?!”

“噗嗤!”

旁聽席上,終於有人沒忍住,發出了輕微的笑聲。

這笑聲如同導火索,迅速蔓延,雖然很快被法警的眼神製止,但整個庭審現場的氣氛,已經徹底被張偉引爆。

記者們筆下生風,瘋狂記錄著這句“體育老師教的法律”。

公訴席上的王建,臉色已是一片煞白,由青轉紫,再由紫轉紅。

他羞憤交加,身體不受控製地晃了晃,差點沒站穩,恨不得找個地縫鑽進去。

他想反駁,但張偉每一個字都像一記響亮的耳光,抽得他顏麵掃地,無力反擊。

劉全德搖了搖頭。這些所謂的情況說明,確實是站不住腳的辯解。

辯護人說的對,就是推諉責任和混淆概念。

王建真是……自作聰明,反而被對方抓住了把柄。

他看向張偉,眼神中多了一絲複雜情緒,讚賞、忌憚,以及一絲若有似無的擔憂。

陳強再也抑製不住激動的情緒,他猛地站起身,卻被蘇婉柔輕輕拉住。

他沒有看蘇婉柔,隻是死死地盯著張偉的背影,眼淚奪眶而出,無聲地流淌。

張偉深吸一口氣,轉身麵向審判席,聲音鏗鏘有力,響徹整個法庭!

“綜上所述,公訴方今天出示的所有證據,都存在三項根本性的、致命的缺陷!”

“第一,程式嚴重違法!立案前收集言詞證據,輔警越權進行偵查!”

“第二,形式存在重大瑕疵!關鍵物證完全缺失合法有效的取證鏈條!”

“第三,證明力完全缺失!被害人陳述前後矛盾,且沒有任何一份合法有效的證據能夠予以補強!”

“依據《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》第一條、第五條之規定!”

張偉的目光直視審判長,一字一頓地說道:

“辯護人,請求法庭——”

“將公訴方提交的全部證據,當庭予以排除!依法維持一審的無罪判決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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