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生律師,14億人奉我為法神! 第316章 我信你
張偉在筆記本上記錄完最後一個字,輕輕合上了本子。
他抬起眼,目光平靜地注視著眼睛紅腫的張芬。
事情的脈絡,在他腦海中已經清晰無比。
張芬的弟弟張強,在下班路上,偶遇自己的高中情敵與人當街爭吵。
他非但沒有繞路走,反而停下來看熱鬨。
不僅看,還在關鍵時刻,用言語“拱火”,最終導致事態升級,大打出手。
結果,他這個“旁觀者”,被所有動手的打人者一致指認為幕後主使,最終被法院認定為主犯,重判七年。
張偉的嘴角,勾起一抹意味不明的弧度。
網路上流傳已久的那個梗——“看熱鬨被判刑”,終於以一種最殘酷的方式,照進了現實。
在他的專業判斷中,所謂的“看熱鬨”,在法律上會產生截然不同的後果,無非三種情況。
第一種,也是絕大多數“吃瓜群眾”的情況,叫“單純圍觀”。
若隻是單純圍觀,沒有實施任何參與、幫助、教唆等行為,通常不用承擔刑事責任。警察來了,問完話就可以回家。
顯然,張強不屬於這種情況。
第二種,叫“不作為犯罪”。
這種情況很特殊,它隻適用於那些負有特定義務的人。
比如,正在執勤的警察、保安,或者對受害者負有監護、救助義務的特定人群。他們眼睜睜看著犯罪發生卻不阻止,才會構成犯罪。
經過先前的瞭解,張強隻是一個工廠的生產工人,所以他同樣不屬於這種情況。
那麼,剩下的就隻有第三種,也是一審法院判決的邏輯基石——共同犯罪。
在刑法上,當一個圍觀者的言語或行為,對打架事件起到了鼓勵、煽動、教唆的作用時,他就可能被認定為共同犯罪的參與者。
他的“嘴”,和彆人的“拳頭”,共同造成了傷害結果,需要共同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。
從張芬剛才的描述來看,她弟弟張強的行為,完全符合“教唆犯”的特征。
一審法院將他認定為主犯,從法理邏輯上講,確實能夠自洽!
所以這個案例告訴我們,看熱鬨的時候要安靜地看,不要起鬨,不要說一些讓人誤會的話!
特彆是其中有人與你有恩怨的時候,更要管好自己的嘴!
禍從口出啊!
張芬哆嗦著嘴唇,幾乎是用哀求的語氣問道:“張律師!我弟弟……他還有救嗎?”
“他不會真的……真的要進去蹲七年吧?他媳婦才剛剛生下孩子,還在坐月子啊……”
張偉的神情嚴肅起來,他沒有給予任何廉價的安慰,而是陳述著現實。
“張女士,從你的描述上看,你弟弟的行為,確實已經構成了共同犯罪中的教唆行為。”
“什麼?!”
這句話如同一道晴天霹靂,讓張芬的臉色瞬間煞白。
她猛地站起身,一把抓住張偉的手臂。
“張律師,求求你了!你一定要救救他!我們都是普通的工薪家庭,他家媳婦剛剛生完孩子,家裡全靠他一個人撐著!他要是進去了,這個家就塌了啊!”
張偉輕輕拍了拍她緊抓著自己的手,示意她冷靜。
“張女士,你跟我說這些沒有用。”
“法律,隻看證據。”
“雖然從邏輯推論上,他的行為構成犯罪,但最終定罪,靠的是證據鏈。一審法院,是依靠什麼證據認定你弟弟是主犯的?”
他盯著張芬的眼睛,語速極快地追問。
“僅僅是那幾個打人者的一致指控?還是說,現場有監控?有其他中立的路人出來作證?或者,有其他物證?”
張偉很清楚,他要打的是二審,是推翻一審的判決。
那麼,一審法院采信的核心證據,就是他必須攻破的堡壘。
如果對方的證據確鑿無疑,那他能做的,最多也就是從情節、態度等方麵,爭取一個減刑辯護,而絕無可能做無罪辯護!
張芬被他問得一愣,努力地回憶著。
“有……有一個監控!是路口的交通監控!當時那個監控,應該把現場都拍下來了!”
張偉的眼睛亮了一下。
“那個監控離現場有多遠?視訊裡有沒有錄下聲音?能不能清晰地聽到當時現場的人都說了什麼?”
張芬搖了搖頭,“那是路口的監控,離我弟弟他們站的地方,還有幾十米遠,聲音肯定是錄不到的。”
她似乎想起了什麼,又急忙補充道:
“不過,那個監控上……能看到我弟弟揮拳了!”
張偉的眼神瞬間一凝。
“揮拳?”
“你不是說,你弟弟沒有參與打架嗎?”
張芬見張偉誤會,嚇得連連擺手,急忙解釋道:“不是不是!張律師你誤會了!我弟弟絕對沒有動手參與打架!”
“我說的揮拳,是他……他當時看熱鬨看得太激動了,就忍不住……忍不住握著拳頭朝天上揮了兩下……”
她越說聲音越小,彷彿自己也覺得這個解釋蒼白無力。
“還……還喊了幾句……”
“喊了什麼?”張偉追問道。
張芬的頭幾乎要埋進胸口裡,用細若蚊蠅的聲音說道:
“……給我打!打死他這個鱉孫!”
張偉眉頭緊鎖。
揮拳,加上這句話。
難怪一審法院會認定當事人是教唆!
再加上幾個打人者的指認,認定主犯的邏輯全部都通了!
他能感覺到,眼前的這個女人,作為當事人的姐姐,在陳述中很可能進行了“語言藝術”加工,甚至隱瞞了更不利的資訊。
張偉身體微微後仰,靠在椅背上,目光審視著張芬的臉。
“張女士。”
他的聲音冷了下來。
“我最後問你一次,你確定,你弟弟真的隻是‘起鬨’嗎?”
“你要明白,‘起鬨’和‘教唆’,在法律上是天壤之彆!”
“如果我接手了這個案子,在法庭上為你弟弟做無罪辯護,而你此刻卻對我隱瞞了關鍵事實,那麼結果,將不隻是輸掉官司那麼簡單。”
“而是會徹底斷送掉,他最後一點爭取減刑的機會!”
張芬的身體劇烈地一顫,她猛地抬起頭,迎上張偉的目光。
“就是起鬨!我拿我的人格擔保,我弟弟就是愛湊熱鬨,他絕對沒那個膽子真的去教唆彆人犯罪!”
張偉與她對視了足足十秒。
他知道,再糾結於這個問題已經沒有意義。
真正的答案,不在她的嘴裡,而在法院的卷宗裡。
“行。”
張偉點點頭,收回了那份壓迫感十足的目光。
“我信你。”
“如果你也願意相信我,那麼,我們現在就可以簽訂委托協議了。”
“真的嗎?張律師?!”
張芬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,巨大的狂喜瞬間淹沒了她。
張偉淡然點頭。
這個案子,看似證據對張強極為不利。
但張偉的思維,卻瞬間抓住了那個最核心的,也是最容易被忽視的要害。
隻要對方沒有一錘定音的鐵證,他就可以從“犯意聯絡”和“因果關係”上,把整個案子的地基徹底掀翻!
一個心智正常的成年人,真的會因為一個陌生路人的幾句叫喊,就突然產生將人打成重傷的犯罪故意?
這在行為邏輯學上,本身就存在巨大的疑點!
張偉的指尖在桌麵上輕輕敲擊,腦海中已經構建出二審法庭的攻防沙盤。
他要攻擊的第一個點,就是犯罪者的精神狀態。
那幾個動手打人的人,當時喝酒了嗎?
如果他們酩酊大醉,神誌不清,那麼張強的起鬨,確實可能成為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,是衝突惡性升級的催化劑。
這種情況下,張強或許要承擔一部分責任,但罪名更傾向於“尋釁滋事”,頂格處理也就是治安拘留,絕不可能構成重傷害罪的“教唆犯”。
可如果那幾個人當時是清醒的呢?
他們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,對自己的拳頭會造成什麼後果,有著清晰的認知和預判。
那麼,一個陌生人的幾句叫喊,在法律上,就根本不足以成為他們實施重傷害行為的“決定性原因”。
他們的行為,源於他們自己的主觀惡意,而不是張強的嘴。
其次,也是最致命的一點——“教唆犯”的成立條件。
刑法上的“教唆”,不是簡單的煽風點火。
它要求教唆者與被教唆者之間,存在某種能夠傳遞“犯意”的聯絡。
比如,張強是他們的老大,或者與他們有明確的利益關係。
可現在呢?
張強隻是一個萍水相逢的路人!
他憑什麼“指揮”得動那幾個打人者?他的話,又憑什麼能被法庭認定為具有強製性的“犯意傳達”?
沒有這個前提,所謂的“教唆”,就是空中樓閣!
如果張芬沒有隱瞞,那麼一審法院的判決,看似邏輯自洽,實則是在和稀泥!
張偉幾乎可以斷定,承辦法官極有可能是在證據不足、事實不清的情況下,為了儘快結案,採納了那幾個打人者“法不責眾,轉嫁主犯”的甩鍋證詞,強行用一個看似合理的“推論”,替代了嚴謹的證據鏈!
這在二審,就是最致命的程式瑕疵!
想到這裡,張偉的嘴角勾起一抹冷冽的弧度。
他抬起眼,目光平靜地注視著眼睛紅腫的張芬。
“你可以放心。”
“如果你說的都是事實,如果一審判決的核心證據,真的隻有那段無聲的、模糊的監控,和那幾個打人者為了推卸責任的證詞……”
張偉的身體微微前傾,一字一句,擲地有聲。
“我有很大的把握,為你弟弟做無罪辯護。”
張芬激動得連連點頭,語無倫次地道著謝。
張偉拿起桌上的電話,朝著門外喊道:
“誌遠!帶張女士去會客室,簽訂委托協議!”
辦公室的門被推開。
然而,走進來的,卻不是那個高高壯壯的張誌遠。
而是一身得體職業套裙,身姿窈窕的蘇婉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