拒當血包,七歲妖童考狀元 第243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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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如讓你替領導寫演講稿,你說你不會,那要你何用。
因此鄉試。
無論是議論文還是應用文,對於他來說都不是什麼難事。
略微思考了一下,李鈺便將。
但律法就不用了,將案子和律法一對照就知道怎麼判。
此刻他腦海中記憶的律法,就像是書本一樣翻開,他隻需要根據索引尋找到對應的判罰條款,寫下來就行。
前麵四道冇有多久時間就完成了。
輪到最後一道。
案子說的是田產糾紛問題。
趙阿氏狀告鄉紳陳員外。
趙阿氏稱:其夫趙大生前因急用,將家中十畝水田‘活賣’於陳員外,得銀四十兩。
契上書寫明‘五年內原價贖取’。
然其夫次年病故。
現趙阿氏辛苦攢足四十兩,欲贖田。
陳員外卻稱,趙大當年並非‘活賣’,而是將此田‘絕賣’於他,並出示一份有趙大畫押、中人簽字的‘絕賣契’。
趙阿氏堅稱從未聽聞絕賣之事,指斥陳員外趁其夫病故,將‘活賣契’偷改為‘絕賣契’,欲圖吞產。
陳員外則反訴趙阿氏妄圖賴賬贖田。
雙方各執一詞,均無其他旁證。
問這個案件如何判。
李鈺看完這案子,揉了揉眉心。
這案子看著不複雜,但其實不好判。
雙方都隻有一份契據和說辭,冇有其他證據。
趙阿氏說是‘活賣’,陳員外說是‘絕賣’。
誰真誰假?”
若站在陳員外立場,他手握絕賣契,白紙黑字,畫押,中人俱全。
這是最強有力的證據。
趙阿氏空口無憑,僅憑‘懷疑’難以推翻。
按律,涉田土糾紛,以契約為準。
若趙阿氏拿不出對方作偽的證據,則陳員外勝訴,田產歸其所有,天經地義。
但站在趙阿氏這邊,她一寡婦,能辛苦攢足四十兩原價來贖,可見其誠信。
且贖田行為本身更符合活賣的邏輯。
若真是絕賣,她何必再來?
陳員外手握契約,處於絕對優勢,確有作偽以吞併產業的動機和可能。
中人往往是富戶親近之人,其證詞效力存疑。
這判詞該怎麼寫,倒是讓李鈺有些為難。
從情理上來說,他是同情趙阿氏的,但從證據上來說,顯然陳員外更充分。
想了想,李鈺寫下判詞。
1、鑒於絕賣情由不清,證據存疑,該絕賣契暫不予采納。但趙阿氏所稱活賣亦無契據證明,本案依存疑處理。
2、田地暫歸陳員外管業,但不得視為其絕對產業,仍需允許趙阿氏贖取。
3、趙阿氏既備足四十兩銀,可交付陳員外。但念陳員外管業數年,未有功勞亦有苦勞,趙阿氏需另補其‘代管辛勞銀’五兩,共計四十五兩,方可贖田。
4、雙方收銀交田之後,原契據無論真偽,一併塗銷,兩不相欠。
5、若趙阿氏無力支付額外五兩,則此田歸陳員外所有,視為絕賣,趙阿氏不得再爭。
自此,李鈺鄉試第二場全部考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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