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,報社領導安排我去采訪一位公眾人物的遺孀。準確地說還不能叫「遺孀」,因為她的丈夫當時處於失蹤狀態。按照法律規定,下落不明滿四年才能宣告死亡。離四年隻差一個月了。一個月後,她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丈夫死亡,從而繼承豐厚的遺產。我們認為此事另有隱情。我的任務是,透過這次訪談,揭開那個女人的真麵目。3r3FRI