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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務必錄音 第10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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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事實清晰,證據確鑿,是賀悠與我有了婚外情,合謀??死了鐘小靜,她下藥,我動手,共同犯罪。

之後幾個月,我渾渾噩噩地經曆了警察審訊、看守所待命、請律師、庭審宣判等過程。我從未被置於這樣的位置,因此我戰戰兢兢。

我將事情的原委和盤托出,不停地懺悔祈求,寫了上萬字的懺悔書,承諾高額賠償,唯恐警察、法官不知道我的悔過有多誠心。

這些努力也確實有作用,尤其是賀悠的女兒鐘逸出具了諒解書,諒解她母親和我。

法院經審理認為,我和賀悠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??罪,依法應予嚴懲。但綜合考慮我們具有自首、坦白、悔罪及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等多項從寬處罰情節,可依法從輕處罰。

最終,法院以故意殺??罪判處我和賀悠各有期徒刑十八年。

看來這就是事情的真相了嗎?

似乎不是。

當年東窗事發後外界發生了什麼,我有所耳聞。因為涉及到四年前公眾人物失蹤一案,又在四年即將期滿的當口出了謀??案,輿論和媒體給予了廣泛關注,我和賀悠的訪談內容也隨之曝光了,我們徹底身敗名裂。

服刑兩年後,我的心情才逐漸平靜下來,我有大量的時間來複盤整件事的經過。

有一天晚上做夢,我又回到了
2009
年的那一晚。

我和賀悠對麵而坐,我從包裡拿出采訪本和錄音筆。

賀悠看著錄音筆,想要說什麼。

我知道她要說什麼,她說:「要錄音嗎?」然後我說:「你不願意的話就不錄,我們就隨便聊聊。」

可是不是的,夢中的賀悠幽幽地看著我,說:「請務必錄音。」

她的眼神是那樣詭異。我從夢中驚醒,久久無法平靜。

這件事也許沒那麼簡單,假如錄音原本就是賀悠需要的,那她的目的是什麼?

如果什麼事都沒有發生,那個錄音就隻由我私人所有,不會被公開;但發生了那些事,錄音就不光是訪談的第一手材料,還是合法證據。

當案件獲得了極高的關注度,錄音的內容就會被公開。

她也是媒體人,她很清楚這一點。

我進而想起了更多的細節。

賀悠說她愛我,可當我抱著她想與她親近時,她的身體卻是僵硬的。

她說她不愛鐘小靜,可為什麼事後她沒有收拾現場,隻是坐在鐘小靜的屍體旁流淚?

為什麼她就那樣輕而易舉地報了警?

為什麼訪談中,她口口聲聲說鐘小靜無趣,講起他的作品卻又頭頭是道?

又為什麼她沒有說過鐘小靜的任何不是,隻是一味地往自己身上潑臟水,一個人真能這樣毫不在乎名聲嗎?

還有鐘逸,她寫諒解書諒解她母親合情合理,對我這個外人,她也能輕易諒解嗎?

服刑兩年後,我思考著這些問題,開始不停向上申請,希望監獄方向被害人家屬轉達意願,我說我想見她,我太痛苦了,一定要當麵向被害人家屬懺悔。

這樣的會見原則上是不允許的,原則上隻有我自己的親屬可以會見。我一再請求,監獄方還是轉達了,但被害人家屬拒絕。

我不肯罷休,堅持請求了一年,鐘逸煩不勝煩,終於同意來見我一麵。

那是我服刑的第三年了,看到那個和她父母長得很像的年輕女孩走進來,我忽然有種恍如隔世的感覺。

我問她:「這是不是你爸媽計劃好的?」

她淡淡地說:「我不知道。」

「你一定知道什麼,否則為什麼諒解書上帶上我?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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