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前位置:悅暢小說 > 玄幻 > 汙衊我,牢底坐穿吧 > 第244章
加入收藏 錯誤舉報

汙衊我,牢底坐穿吧 第244章

← 上一章 章節列表 下一章 →
    -

“被告方,你們可以先發言。”

張偉沉默。

本來這時候,應該是他起身說話,宣讀辯護詞了。

可誰讓李東強自作主張,自作聰明,把情況搞得一塌糊塗,張偉的部署完全被打亂。

他乾脆也就撒手不管了。

誰弄出來的爛攤子,誰自己負責。

李東強直接站起身說道:“我那個啥,看守所裡那位磚家跟我說了,我這種情況,確實是不符合那個‘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’。”

“理由有兩點。”

“第一,我根本不知道恰好那個時候,林北他會從樓底下經過,啤酒瓶和花盆差點砸到他,完全是個巧合,我不是專門衝著砸他去的。”

“第二,我也不是故意把啤酒瓶和花盆扔下樓的,這完全是個意外,是我不小心的。”

“所以,我這種情況,就是很簡單的高空拋物罪,這個我冇什麼好說的,直接就承認了。”

“但絕對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!”

李東強說得很自信。

顯然,他對看守所那位高人,非常信任。

而且覺得對方給他支的招也是非常的高明。

李東強被起訴的罪名,有兩個:

高空拋物罪。

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!

這兩個罪名中,高空拋物罪的性質和量刑,顯然是遠遠輕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。

在冇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,

前者量刑是: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製,並處或者單處罰金。

而後者,卻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。

兩者對比,差距懸殊。

單純做罪輕辯護,在三年起步的基礎上去辯護,就算爭取到一些減刑,又能減多少?

減個半年?

坐牢時長兩年半

同樣也是非常的煎熬。

可若是,直接將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”給辯冇了,隻剩下一個“高空拋物罪”的話,判刑最嚴重,也才一年而已

簡直一個天一個地。

張偉的訴訟策略,是認下兩個罪名,然後爭取減刑。

而看守所高人的妙計則是,避重就輕,認下“高空拋物罪”,否認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”!

李東強一番對比之後,覺得還是看守所高人更靠譜。

果斷聽他的。

於是,就有了這麼一番睿智的表現。

李東強以為自己說的這些非常能站得住腳,然而,他話音剛落,便遭到羅大狀的淩厲反駁。

“反對!”

“被告人說自己不成立‘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’,嚴重缺乏依據。”

羅大狀站起身,話語鏗鏘有力。

“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相關規定,以及有關司法解釋,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有兩個。”

“其中的‘責任形式’明確規定了,行為人故意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,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,那麼就成立罪名。”

“被告人方纔說,他並不知道當時我方當事人會從樓下經過。”

“但是!”

“被告人在左岸香泉居住時長兩年半,他應當意識到,樓下大概率會有其他居民經過。”

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並不以特定人物作為危害對象,隻要當時樓下有可能會有人經過,那麼就成立!”

-
← 上一章 章節列表 下一章 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