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國古代奇聞錄 第19章 律例裁斷
刑部的判決文書很快下達,詳細闡述了判決的法律依據和情理考量。
對李氏的判決,引用了《大清律例·刑律·犯奸》中“奸婦抑媳同陷邪淫、致媳情急自儘”條款。原文規定:“凡奸婦抑勒媳女與人通姦,致媳女羞忿自儘者,絞監候。”
判詞中指出:“王氏身為尊長,不守婦道,先與郎複興通姦,又欲拖媳下水,其心可誅。香兒寧死不從,足見貞烈。王氏逼奸致死人命,罪大惡極。本應依律判絞,然念其最終如實供述,且係初犯,故改判發配寧古塔,給披甲人為奴。此乃法外開恩,以顯皇仁。”
對郎複興的判決,則引用了《大清律例·刑律·人命》中“但經調戲、致本婦羞忿自儘”條款。原文規定:“凡調奸未成,致本婦羞忿自儘者,絞監候。”
判詞中解釋道:“郎複興與寡婦通姦,已屬不法。又參與逼奸香兒,雖未得逞,但致其羞忿自儘,依律應判絞監候。然查其在該過程中,曾有勸阻虐打之舉,雖動機不純,但客觀上減輕了傷害。且通姦之事,係王氏先有意勾引。故減等判處杖一百、徒三年。”
對王成功的判決,引用的是《大清律例·刑律·毆鬥》中“子孫違犯教令”條款。判詞指出:“王成功聽從母命,參與毆妻,雖非本意,但亦有過錯。念其事後悔悟,積極配合查案,故從輕判處杖八十。”
對作作張明的判決,引用的是《大清律例·刑律·受贓》中“官吏受財”條款。判詞嚴厲指出:“作作身為公人,受賄徇私,歪曲驗屍結論,險些使冤沉海底。此風不可長,故從重判處革職杖一百,流二千裡。”
這些判決充分體現了清代法律的特點:一是嚴格維護倫理綱常,對尊長欺壓卑幼的行為加重處罰;二是考慮具體情節,給予一定裁量空間;三是嚴懲司法腐敗,維護司法公正。
判詞中還特彆強調:“夫婦之倫,人倫之大。姑媳之分,家道所係。王氏不守婦道,敗壞人倫,罪不容赦。郎複興浪蕩無行,破壞人家,亦屬可惡。香兒貞烈可嘉,宜旌表其節。成功愚孝可憫,但亦當懲。張明瀆職可惡,必當嚴懲。”
判決下達後,在通州引起了巨大反響。百姓們議論紛紛,大多為香兒昭雪感到欣慰,也對李氏和郎複興的下場表示罪有應得。
“真是善惡有報啊!”
“沒想到李氏看起來慈眉善目,竟如此狠毒!”
“郎複興那個浪蕩子,早就看出不是好東西!”
“成功這孩子也是可憐,夾在中間難做人。”
“作作受賄,該殺!”
王家的宅院被查封,家產充公部分用於賠償張家,部分沒收入庫。成功帶著弟弟台兒,搬回老家與叔父王秉直同住。經此變故,成功變得沉默寡言,終日沉浸在悔恨之中。
行刑那日,通州城萬人空巷。李氏被套上枷鎖,押上前往寧古塔的囚車。郎複興當眾受杖一百,然後押往服刑地。作作張明同樣受杖後流放。
看著李氏花白的頭發和憔悴的麵容,一些百姓不禁唏噓:“早知今日,何必當初?”
“守寡不易,但也不能做這等傷天害理的事啊!”
張彥明和妻子站在人群中,看著仇人伏法,心中百感交集。冤情雖雪,但失去的女兒再也回不來了。
“他爹,咱們回家吧。”張周氏擦著眼淚,“香兒的仇報了,她在天之靈可以安息了。”
張彥明長歎一聲:“回家?家已經不像個家了。沒有香兒的家,還是家嗎?”
法律可以懲罰罪犯,卻無法彌補失去親人的痛苦。這場因姦情引發的悲劇,毀掉了多個家庭,留給生者的是無儘的傷痛和反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