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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古代奇聞錄 第15章 新官上任,重審疑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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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林氏兄弟弑弟一案,因案情駭人聽聞,加之凶手“已招供畫押”,很快便審理完結,卷宗整理完畢,隻需上報州府核準,便可定讞判決。按照《大清律例》,謀殺親弟,屬十惡不赦之重罪,兄弟二人幾乎難逃斬決之刑。縣城之內,人人議論,皆道林家不幸,出此孽子,亦有人私下對那慘死的新郎官和林老太爺表示同情。

吳縣令自覺辦了一樁大案,心情頗佳。然而,就在卷宗即將遞交之際,卻逢上級官府人事變動。原知府調任他處,一位新任姓陳的太守走馬上任。

這位陳太守,年約五旬,麵容清臒,目光銳利,為官素有清正謹慎之名。他到任之後,並未急於燒那三把火,而是吩咐屬下,將近期積壓的重要案卷,尤其是已判死、流的重案卷宗,統統調來,要逐一親自閱覽複核。此乃他多年為官的習慣,深知人命關天,不可不慎。

這一日,他便翻閱到了林氏兄弟弑弟一案的卷宗。起初,看到案由是“兄弟爭產,謀殺親弟”,他亦是眉頭大皺,心生鄙夷。但隨著細讀供詞、證物清單以及審訊記錄,他敏銳的目光漸漸凝聚起來,眉頭越鎖越緊。

他發現了幾處極為不合情理之處:

其一,作案時機。卷宗稱兄弟二人趁林叔安大婚之日、賓客眾多時下手。陳太守捋須沉吟:若要謀害親弟,何時不可?為何偏偏要選在其畢婚大喜、親朋齊集之時?此時府中人員雜亂,固然便於渾水摸魚,但同樣也極易被人察覺,風險極大。這不符合常人對謀殺時機的選擇,顯得過於倉促和冒險。

其二,作案地點。凶案發生地點竟是在林府後院的柴房?陳太守指尖點著卷宗上的地點描述:兄弟二人若要在自家府中殺人,何處不可?偏要選在一處可能有人經過的柴房?殺人之後,為何不選擇更隱蔽的場所藏屍或移屍他處,反而就地將屍體草草掩埋在柴垛之下?這豈不是等著被人發現?此舉未免太過蠢笨,不合邏輯。

其三,屍體處理。案卷記載,屍體在柴房藏匿數日後因腐臭被發現。陳太守沉吟:若真是兄弟二人蓄謀殺人,且是在自家熟悉的環境下,有數日時間,為何不趁夜將屍體轉移出府,或尋更隱秘處深埋、沉塘,徹底毀滅罪證?反而任由其留在府中,最終敗露?這於情於理,都說不通。彷彿凶手當時極其匆忙慌亂,根本來不及細致處理後事。

其四,作案動機。卷宗強調兄弟爭產為動機。但陳太守深知,大戶人家爭產常見,但為此便狠下殺手,尤其是采用勒斃這種需要近距離搏鬥的方式,風險極高,極易留下痕跡,並非首選。且兄弟二人若真有此心,應謀定而後動,計劃周詳纔是,怎會如此漏洞百出?

其五,也是最重要的一點,審訊過程。卷宗中對於兄弟二人如何被抓、如何審訊,記錄頗為簡略,隻言其“初時狡賴,後用刑乃招”。陳太守為官多年,深知“刑訊逼供”之下,多少冤獄由此而生。再看那供狀,細節模糊,語焉不詳,多處與現場勘驗情況存在難以自圓其說之處,更像是受刑不過下的胡亂招認。

“此案大有蹊蹺!”陳太守放下卷宗,麵色凝重,對身旁的幕僚道,“僅憑父親首告、平日不睦及刑求得來的口供便定此死罪,未免過於草率。其中疑點甚多,恐有冤情。”

幕僚遲疑道:“大人明鑒。隻是此案已審結,凶手亦已畫押,若貿然推翻重審,恐惹非議,亦對前任吳縣令麵上須不好看。”

陳太守正色道:“人命至重,豈可因顧及同僚顏麵或懼怕非議,便明知有疑而故作不見?若真有冤屈,我輩為官者,豈非成了幫凶?此案必須重審!”

他當即下令:一、暫緩將此案卷宗上報刑部核準;二、將一乾人犯、證人等全部重新收監候審,沒有他的手令,任何人不得提審;三、調取所有原始證物,他要親自查驗;四、發出告示,征集婚禮當日所有在場賓客、仆役,若有任何線索或可疑見聞,即刻上報官府,不得隱瞞。

太守府的命令迅速下達縣衙。吳縣令聞聽,心中雖有些不快,但上官之命不可違,隻得配合。訊息傳出,全縣嘩然。本以為已然塵埃落定的驚天血案,竟再起波瀾!

而仍在監牢中奄奄一息、絕望等死的林伯賢與林仲德,在聽聞新任太守要重審此案的訊息後,那早已死寂的心田中,終於又燃起了一絲微弱的、如同風中殘燭般的希望之光。

真正的凶手張珅與婉娘,本以為已逃過一劫,正在暗自慶幸,聞此訊息,則如同驚弓之鳥,剛剛放下的心又瞬間提到了嗓子眼,陷入了新一輪的恐懼與煎熬之中。

一場真相與冤屈的較量,即將在這位新上任的清明太守主持下,重新拉開序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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